石家庄集资诈骗罪怎么判?宜坤茶叶这起案子:集资1385万、损失1148万,主犯判十三年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先看一组数字,都是判决书里的:一所茶叶公司,四年多时间向社会公众集资1385.64万元,造成损失1148.59万元;两名被告人,一个判十三年,一个判十一年。

案子是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判决时间2017年1月12日。下面我就围绕这份判决里的数字,一个一个说。

第一个数字:1385.64万和1148.59万

被告人于英春,1977年生,大学文化,河北宜坤茶叶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人李瑞立,1972年生,大学文化,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在山东德州,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李瑞立在公司的角色,判决书写得很具体:负责集资款项往来、账目管理及向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

2010年到2015年,于英春以公司为依托,以”资金周转借款”为名对外吸收资金。根据司法会计鉴定和报案材料,两人非法集资共计1385.64万元,造成损失1148.59万元。

案子的起点是一份报案材料:2015年7月7日,有人到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联盟路派出所报案,当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天就在公司把于英春抓获。

第二个数字:月息2%到6%

这个区间是判决书认定的利息,每月2%到6%。按月息3%算,一年就是36%;月息6%,一年72%。放在任何一门正经生意上,这个回报率都撑不住。

高息的作用不是让人赚钱,是让人相信”这家公司有实力”。判决认定,宣传的内容包括:拥有茶园数万亩、茶叶库存价值数千万元、厂房2万多平方米、员工500多人、准备在新三板上市。

而一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里说的是另一番景象——公司宣传册上写的是”在浙江金华、福建安溪、湖南株洲拥有36000多亩茶园”。

第三个数字:非法占有目的的八种情形

这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那道分水岭。

两高《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第七条列了八种可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肆意挥霍集资款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的;以及其他可以认定的情形。

本案判决认定的正是前两项加第七项——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且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第四个数字:10万和100万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现行两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线在法释〔2022〕5号第八条:集资诈骗数额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本案认定的损失是1148.59万元,早过了100万元这条线。

(这里要说清楚一点:本案判决时间在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当时的一百九十二条分三档,第三档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判决认定”数额特别巨大”,据此量刑。)

第五个数字:十三年和十一年

判决结果:于英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李瑞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对犯罪所得依法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李瑞立不是老板,是副总经理,为什么也判十一年?看判决认定的分工:集资款项往来、账目管理、支付利息——整个资金链条都由他经手。 在这类案子里,谁碰到钱、谁管着账,比名片上的头衔重要得多。

被问得最多的两个问题

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差在哪?

差在”非法占有目的”。同样是对外吸收资金,钱主要拿去经营、有还款意愿、能及时清退的,通常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靠;出现前面那八种情形的,就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这个认定决定了刑期是三年以下还是七年以上。

问:业务员、团队长也会被追吗?

判决认定的第一份证据就是报案材料,后面跟的是一长串集资参与人证言。这类案子的人员结构通常是分层处理的:拿提成、拉下线、经手资金的,风险明显高于普通员工。判决里李瑞立的分工认定就是最好的说明。

现在该做的三步

第一步:把自己的位置定清楚。 是决策层、资金经手人,还是只负责拉客户、拿提成?这三类在案件里的定位完全不同。

第二步:把钱的三条线找出来。 进来多少、出去多少、还剩多少——尤其是”集资款用在哪”这条线,它直接对应”非法占有目的”那八种情形里的第一、二项。

第三步:把材料准备齐再谈。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公司账目、银行流水、与集资参与人签的协议或借条、你本人的收入凭证。这份材料能不能说明”钱进了经营”,决定的是罪名的方向,而不只是量刑。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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