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假设这么一件事摊在你身上:三十多年前,你从村里买下一片林地,钱交了,树也是你自己种的,就是一直没办下证。后来家里缺钱,你把这片地分几次转给了同村人,收了二十多万。
你觉得这是处置自己的东西。但托克托县有这么一位村民,最后拿到的是刑事判决:(2015)托刑初字第48号,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判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下面这几问,如果你也在村里有块地想出手,建议一句一句对着看。
我自己买的地,为什么不能卖?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一问,也是被告人在法庭上反复讲的一句。
判决认定的事实是:1985年,被告人向村委会购买了某村西南角50亩林地的林地所有权并进行经营,但一直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
法院的回应很直接:被告人因未依法取得36.82亩林地的林权证,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进行转让,其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
大白话说就是:买地这件事,买了不等于”有权利凭证”。土地权属要看登记。
村委会同意过,算不算”批准”?
这是第二个常见的想法。
本案被告人的辩解里有一条:转让该林地是经村委会协调同意转让的。但村委会出具的一份证明写的是——1985年被告人购买了该村西南角林地,当时由于国家政策要求,村委会将所属林地所有权转让给王某某;王某某转让的36.82亩林地,村委会没有就该问题召开过会议,村委会也无备案。
“同意”和”依法登记批准”是两件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是”未经相关部门登记批准”转让的。
同村人之间转让,也不行吗?
第三个常见的想法是:地还是在村里转,没卖给外人,不算违法。
本案的受让人,确实都是同村村民:2011年4月10日,21.82亩以159504元转让给高某某;5月9日,4.2亩以32760元转让给杨某某、1.8亩以14040元转让给张某甲;5月10日,9亩以70200元转让给鲁某某。合计36.82亩,收款276504元。
没有一项受让人身份能挡住这个罪名。
“情节严重”这条线画在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同样比例的罚金。
“情节严重”的标准,看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一条:
–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
–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
– 或者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
– 或者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第二条的”情节特别严重”在此基础上翻一倍:基本农田十亩以上、耕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
本案林地36.82亩,属于”其他土地”,过了二十亩、没到四十亩,落在”情节严重”这一档——法定刑三年以下,判决给了二年、缓刑二年。
这件事是怎么被发现的?
判决里第一条证据就是”举报材料”。也就是说,这类案子很多时候不是国土部门巡查发现的,是有人举报进来的。
被问得最多的两个问题
问:地是我家的祖业、一直由我种着,也会构成这个罪吗?
这条罪名看的不是”地是谁种的”,而是”转让时有没有取得合法权利、走没走审批”。本案被告人从1985年就开始经营这片林地,三十多年的事实占有,也没有改变判决结论。
问:我只是介绍人,两边牵线拿个好处费,有风险吗?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管的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实务中,居间介绍、代收地款、帮着写协议的人,都可能被卷进同一个案子里,关键看你知不知道这块地的权属状态。
你在哪一步,决定了该做什么
如果你只是刚有人来打听这块地:先去把两件事查清楚——权属登记在谁名下、这块地属于什么地类(耕地、林地、其他土地,亩数的算法不一样)。这两样决定了后面有没有”情节严重”的问题。
眼下最要紧的一件事:别急着签协议、别急着收钱。本案的转让分四次完成、每次都有协议,这些纸面材料最后都成了定案的依据。
需要我帮你判断的话,把这几样带上:土地权属的登记材料或村委会证明、历次转让的协议和收款凭证、地块的位置和亩数说明,以及有没有收到过国土、林草部门的通知。
*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