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有一种案子,当事人到案之后说的第一句话往往是:”矿不是我采的,钱不是我拿的,抓我干什么?”
赞皇县就有这么一起。判决书是赞皇县人民法院(2014)赞刑初字第105号,被告人郑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
这份判决不长,但结构很清楚。我按判决书的顺序一段一段读给你听,每读完一段,说一句”这意味着什么”。
一、先看判决结果
判决主文只有一句话:被告人郑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
这意味着什么: 判的是实刑(一年零三个月),只是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也就是说,在这两年里如果没有新的违法,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罪名是成立的,犯罪记录会留下来。
二、这个人在什么位置、管什么事
判决把被告人的履历写得很细:1997年5月至2003年3月在赞皇县水政水资源办公室工作;2003年3月至2010年1月在赞皇县白草坪水库管理处工作;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赞皇县水务局水政执法大队河道执法大队工作,任河道执法大队常务副队长;2012年12月至2014年6月在河道办工作;2014年6月至今在赞皇县水务局农水股工作。
这意味着什么: 判决把”职务”和”职责范围”先写清楚,是因为这条罪名的前提就是你有职责,而你没有履行。岗位履历不是背景介绍,是定罪的起点。
三、他做了什么、没做什么
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
2011年,被告人在负责巡查、查处河道违法行为期间,未认真核实,未及时发现陈某、韩某以”饮水上山工程”为名义在赞皇县白鹿村村南河道内的非法采矿行为。
在得知陈某、韩某在河道内非法开采铁矿石后,被告人仅通知陈某回填矿坑、恢复河道原貌,未按照河道管理规定对非法采矿行为立案查处,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最终致使陈某、韩某非法开采铁矿石12563吨(总价值992477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这意味着什么: 判决认定了两个阶段的不作为——前期是没有发现,后期是发现了但没有按规定处理。第二段尤其要紧:不是”不知道”,是”知道了只让人回填矿坑”。这一步在法律上的分量,比第一段重得多。
四、法院认定的那一句
判决说理部分写的是:被告人作为赞皇县水务局工作人员,未能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陈某、韩某等人非法开采铁矿石12563吨,价值992477元,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这意味着什么: 这条罪名的成立,不需要你参与、不需要你获利、不需要你知情到每一个细节——只看”职责”和”实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条第二款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没有徇私”是这两档之间的分水岭——本案没有被认定徇私,所以落在三年以下这一档。
五、”重大损失”是怎么算出来的
判决里的”重大损失”不是一个形容词,是一组可以核对的材料:赞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河北省赞皇县白鹿村南采场非法开采铁矿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
12563吨、992477元这两个数就是从这些材料里出来的。
这意味着什么: 这类案子里,”损失”是鉴定出来的客观数字,不是办案人员估的。读懂这几份鉴定,比争论”我到底尽力没有”有用得多。
六、自首和缓刑
判决记载:被告人系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9月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法院据此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和第七十二条(缓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
这意味着什么: 这个案子的起点是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办理的。这类案件的到案方式通常有两种——被通知到案,或者自己主动去。这两种在量刑上的差别,判决的从轻理由里写得清清楚楚。
被问得最多的两个问题
问:不是自己采的矿、自己没拿一分钱,为什么也构成犯罪?
因为这条罪名惩罚的不是”采”这个动作,而是“该管没管”。本案的因果链是:你是河道执法大队的负责人 → 你有巡查和查处河道违法行为的职责 → 你没有认真核实、发现了也没按规定立案查处 → 结果是12563吨铁矿石被非法开采、国家利益损失99万余元。
问:玩忽职守是不是”过失”,过失也能判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放在同一条里,两者的通行区别在于主观状态:滥用职权多为故意,玩忽职守多为过失。但过失不影响入罪,只影响量刑考量。
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只是被找去谈话、还没有立案:这一段最要紧的是把职责边界说清楚——这件事是不是在你分管范围内、你收到过什么材料、你做了什么处理、有没有留下书面记录。“有没有留下书面处理记录”往往比”我心里想着要管”重要得多。
如果已经立案:重点转到”损失”的认定上。鉴定意见、储量核查报告、价值鉴定书——这几份材料构成了”重大损失”的全部基础,这也是这类案件里最有可能出现分歧的地方。
带什么材料来找我判断:岗位职责文件与任命文件、巡查记录与执法台账、你签过的所有书面处理意见、上级或同事的往来函件与工作记录,以及已经收到的任何法律文书。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