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钱还回来了,一天都没耽误,还算犯罪吗?”
托克托县有过这么一起案子:100万元公款被借出去给一家公司做注册验资,从借出到归还,中间只隔了5天。最终的判决是: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2刑初36号,被告人余力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我把这件事按时间捋一遍,你看它是一步一步变成刑事案子的。
2004年8月9日:一家矿业公司成立
判决认定的起点在这里。包头市达茂旗金石矿业有限公司成立,其中核工业二〇八大队出资占该公司27.3%的股份(判决同时注明:核工业二〇八大队是国家事业单位)。
二〇八大队推荐时任大队长刘正林(另案处理)出任达茂金石董事会成员,调任时任二〇八大队会计的被告人余力平任达茂金石会计。
这一步很关键:余力平的身份,是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派去管一家有国有股份的公司账目。
2006年10月:一家酒店要注册,差100万验资款
判决认定:2006年10月,李有根(另案处理)、李建成租用二〇八大队房屋,准备成立包头市天龙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酒店。由于资金不足,不能完成公司注册验资,李有根便找到刘正林帮忙。
刘正林给出的方案,是找余力平:从达茂金石挪出人民币100万元给李有根用于天龙公司验资,让余力平配合办理借款手续。
2006年10月13日:钱从账上出去了
这一天的动作,判决写得很细:
李有根指示天龙公司职工彭小琴,以”天龙大酒店向达茂金石借款“的名义,填制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款单,到达茂金石办理借款。刘正林在借款单上审批同意。
余力平在明知天龙公司是私营企业的情况下,安排达茂金石出纳黄利聪从达茂金石银行账户上以”工资、差旅费”的名义提取人民币100万元,交给了彭小琴。
当天,彭小琴把从达茂金石借来的100万元存入天龙公司的注册验资账户。
“以工资、差旅费名义提取100万元”——这一个细节,是这类案子里最常见的操作方式,也是判决书里最有分量的一处认定。
2006年10月18日:5天以后,钱回来了
判决认定:10月18日,天龙公司验资成功后,将100万元转回达茂金石账户,由余力平办理入账手续。
从10月13日到10月18日,整整5天。公款回来了,一分没少。
2015年5月29日:9年之后
判决记载:被告人余力平于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由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6月13日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托克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2月3日由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7年5月5日:判决
法院说理部分认定: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也写明了从轻的两点:余力平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挪用公款,符合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力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中,有一条”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法院驳回——理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条文在哪,这条线怎么划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这条罪名的三种情形里,本案落在第二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大白话说就是:这条线看的不是”还了没还”,是”公款有没有离开规定的用途、有没有被拿去营利”。验资就是营利活动,5天也是挪用。
被问得最多的两个问题
问:钱按时还回来了,损失也没有,为什么还是犯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三种情形里,只有第三种(”超过三个月未还”)把时间当成要件。前两种——非法活动型、营利活动型——都没有”超过三个月”这个条件。 也就是说,只要公款被挪去营利,时间长短不影响构罪,只影响量刑。
问:会计只是”配合办手续”,责任能有多大?
本案的答案是从犯:法院认定余力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最终判一年缓二年。而这个案子的决策者刘正林,判决里注明”另案处理”。“是领导让我办的”这句话不能免责,但能影响你在案件里的位置。
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只是单位内部核查、还没有移送:这一段最要紧的是把资金流水的完整链条整理出来——谁提出、谁审批、怎么出的账、用到哪里、什么时候回来的。这几条决定了后面是内部处理还是刑事程序。
如果已经被检察机关找过:重点转到身份认定上。这条罪名的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你所在单位的性质、你的岗位是否属于”从事公务”,是这类案件里最先要辨清的一件事。
带什么材料来找我判断:任职文件与干部履历表、单位性质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完整的资金往来凭证与记账凭证、审批单据,以及是否收到过任何法律文书。
*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