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身份证件罪怎么判?花700元买张身份证用了5次,呼和浩特这起案子判拘役五个月

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2017年前后,杨某到北京看病。他通过”黄牛”,花700元买了一张身份证。身份证的主人是胡某。

接下来的三年里,这张身份证被用了5次。2021年5月,胡某向监管部门举报。案子就此展开。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内0103刑初237号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这个案子里的每一个数字,都值得单独看一眼。

700元:一张身份证的价格

判决书写得很直白:2017年左右,被告人杨某通过”黄牛”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胡某的身份证。

700元,是这起案子的起点。买证的这一笔,本身就是后面所有行为的入口。

5次:这张身份证被用在了哪些地方

判决书逐笔列了出来,一共五处:

第一次,2018年5月15日。 用胡某的身份证,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登记注册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家灯饰经销部,登记的经营者是胡某。

第二次,2018年5月16日。 用胡某的身份证,申请贷款15万元。这笔贷款后来按期还清了。

第三次,2018年12月6日。 用胡某的身份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郊营业所办了一张银行卡。

第四次,2019年1月22日。 用胡某的身份证,申请贷款8万元。这笔也按期还清了。

第五次,2020年4月24日。 用胡某的身份证,以及用这张身份证注册登记的灯饰经销部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贷款10万元。

10万元与1次举报:案子怎么浮出水面

第五笔贷款是转折点。

2021年5月14日,因胡某向内蒙古银保监会举报,银行书面通知杨某终止借款合同;到案发时,这笔10万元贷款的借款本息仍未还清。

这张身份证真正的主人是通过自己查征信、查名下企业发现的——很多被害人都是这样发现问题的。

5个月与1万元:最后定的是什么罪

一开始,侦查机关是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对杨某取保候审的。最终,法院认定的罪名是盗用身份证件罪。

刑法第280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判决书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写得很明白:被告人杨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多次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

第280条之一还有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同一批行为如果触碰到更重的罪名,会按重的那个来定——这个案子里,最终落到的是这一条。

从轻的依据是两条:被告人构成坦白(刑法第67条第3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刑诉法第15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拘役五个月、罚金一万元,法院予以采纳。

刑期从2023年3月1日起算,至2023年7月31日止。

一句实在话

买一张别人的身份证,用不用都有风险;用一次是违法,多次使用就可能变成犯罪。 而身份证真正的主人,往往是在查征信、查名下企业、接到催收电话的时候才发现这件事——那时,事情已经在往刑事程序走了。

你现在在哪一步? 是被冒名的一方在准备报案,还是被举报的一方已经接到通知——两种身份,处理思路完全不同。

这一步最要紧的一件事:先把”这张证件被用过哪些场合”列成一张清单。办执照、开户、贷款、签约,每一处都对应一个可以核查的记录,清单越全,判断越准。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本人的征信报告和名下企业登记信息(被冒名一方),或者已经收到的通知、举报材料和到案经过(被举报一方)。有这些,第一次沟通就能判断案子大致在什么位置。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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