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同行竞争走到极端,有人会想到”搞臭他”。石家庄无极县这起案子给出的答案是:被搞臭的是自己的刑事记录。
一起被”整垮”的肉食品公司
无极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0刑初137号判决认定:
被告人底某某、张某某等人为了将位于无极县高头村的河北霖瀑肉食品有限公司整垮,录制了关于该公司屠宰病死牛的虚伪视频。2017年6月29日9时许,二人通过他人将该虚假视频发布在互联网上,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后经河北冀祥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该公司的相关损失为841800元。
另查明的事实还有两点:底某某曾因同一事由被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月17日,二被告人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达成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对方出具谅解书。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底某某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号:(2019)冀0130刑初137号,无极县人民法院,2020年5月7日判决。适用的法条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221条:法律保护的是”商誉”这项财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罪名的构成,拆开看不复杂:
一、捏造并散布—— 事实本身是假的,而且被传播出去了。本案是”录制虚假视频”+”通过他人发布到互联网上”。
二、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保护的不是某个人的名誉,而是市场主体的经营信誉。
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本案落点在金额:841800元。
注意量刑档:最高两年。 这个罪名法定刑不重,但一旦坐实,”捏造+网络散布”的组合往往意味着传播范围不可控、证据固定容易——视频、转发、点击量都留在网上。
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是两条并行线
本案有一处特别值得同行纠纷当事人注意:底某某曾因同一事由被行政拘留10日,之后仍被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不等于”事情了结”。这类案件里,行政拘留、民事赔偿、刑事追责可以并行,赔钱并取得谅解的作用是争取从轻(本案就是缓刑的关键),但不能让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消失”。
同一条逻辑也体现在本案的从轻理由上:达成赔偿协议、出具谅解书、自愿认罪,再结合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据此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
两个常见问题
问:网上说的都是真的,也会构成这个罪吗?
答:这个罪名的前提是”捏造”虚伪事实。 陈述真实情况、举报违法行为,不属于捏造。但如果把真实素材剪接、编排、配上虚假结论来引导公众,性质就可能变化——要看整体呈现的事实是否虚假。
问:公司被搞了,能不能反过来追责?
答:可以走两条路:刑事控告(就是本案这条罪名,由公安立案侦查),以及民事起诉索赔(商誉损失、经营损失)。实践中,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最重要:视频原始文件、首发账号与时间、转发与评论数据、损失鉴定材料。
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是公司方,先做证据固定,再做损失鉴定——本罪”重大损失”需要鉴定意见支撑。
如果是被指发布虚假信息的一方,最要紧的是两件事:一是核实素材来源与真实性(是否属于捏造);二是核实损失数额与因果关系(损失是不是由这条视频造成的)。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 视频原始文件与发布记录、传播数据、损失鉴定意见、和解协议与谅解书、行政处罚记录、有无前科。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