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为躲一张通行费,把车开成了”武器”。石家庄长安区这起案子的结果是: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
一、为了躲处罚,他撞开了堵在前面的车
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刑初480号判决认定:
2017年5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驾驶一辆套牌东风标致汽车,拉载乘客欲通过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五女高速收费站上高速。因该车多次闯卡逃费,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管理处北五女收费站副站长李某等人用一辆桑塔纳汽车将该车封堵在交费通道内,并责令其下车接受处理。
接下来发生的动作,判决书写得很清楚:
许某为逃避处罚,驾车向前撞击前方的韩某驾驶的福克斯汽车,后倒车撞击在后边封堵的桑塔纳汽车,撞出空间后不顾周围堵截人员和道路上人员安全,沿东三环逆行逃跑。
经价格鉴证中心认定,被撞击的福克斯、桑塔纳汽车损失价值9640元。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许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号:(2019)冀0102刑初480号,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8日判决。适用的法条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七十二条。
注意这个组合:刑期三年,缓刑考验五年——考验期比刑期还长。
三、114条:为什么”没死人”也判这么重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条的关键在最后五个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也就是说,这个罪名的成立不要求已经有人死亡或重伤。它关心的是:你的行为有没有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置于危险之中。
与它相邻的第一百一十五条,则针对”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加重情形,最高可判死刑。
四、庭审上被驳回的两条辩护意见
本案的两条辩护意见,恰恰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两个方向,值得逐字看:
第一条:”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法院的回答是:许某为躲避逃费处罚,驾驶车辆撞击前后车辆,在撞出通道后逆行从东三环逃跑,其行为置相关人员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于不顾,对他人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持放任态度,因此可认定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放任”两个字是关键。 这类案件不需要证明”我希望撞到人”,只需要证明你对可能造成的危险是放任的。
第二条:”行为未达到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毒相当的水平,侵犯的是特定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
法院的回答更具体:收费站入口系特殊地段,且案发时系交通晚高峰时段,车流量巨大、车速较快、人员众多;许某为躲避逃费强行撞击周围车辆后沿东三环逆行逃逸,其行为对当时条件下的收费站所在地周围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不亚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水平。
这两句合起来,是”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标准:地点、时间、人流车流、行为的危险程度。
五、为什么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卷宗里有一处细节值得注意:许某最初是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最终认定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区别就在”危险指向谁”: 故意毁坏财物罪针对的是特定人的财产;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的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安全——在收费站通道、晚高峰车流里撞车再逆行,指向的显然不只是那两辆车。
判决也认定:许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两个常见问题
问:三年刑期为什么能缓刑五年?
答:缓刑的适用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的从轻情节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但要注意,缓刑考验期五年意味着五年内如果再犯事,原判三年要收监执行。
问:闯卡、逃费本身是什么后果?
答:如果只是逃费,通常按行政违法处理(补缴、罚款,以及套牌车的相应处罚)。真正把案件性质改变的,是为了逃跑而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撞车、逆行、冲撞堵截人员。
七、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家里人因为”开车跑了”被带走,最要紧的一件事是:先核实这起案件被定的是哪个罪名。 是危险驾驶、故意毁坏财物,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三个罪名的法定刑档次完全不同。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 立案与强制措施材料、现场勘验笔录与监控视频、车辆与人员损伤认定、赔偿协议与谅解材料、有无前科、到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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