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帮我做几张单子,公司记账用”——呼和浩特新城区这起案子,就是从一个这样的请求开始的。结果是23张凭证、面值99万余元、一个刑事罪名。
一、23张凭证是怎么做出来的
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刑初243号判决认定:
2018年2月1日,杨某(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巴根,利用计算机图像处理方式,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营业部业务专用章”的印文影像拓印到杨某伪造的无印章凭证上——这些凭证包括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11张、中国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12张。
随后,杨某将伪造好的金融票证交给其公司会计刘某记账。
判决认定:被告人巴根伙同杨某伪造的23张金融票证,面值金额为992713.15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巴根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巴根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号:(2018)内0102刑初243号,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5日判决。适用的法条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
三、177条管的是四类对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本案落在第(二)项——伪造的是付款回单、电子缴税付款凭证这类银行结算凭证。
这条的量刑跨度极大:从五年以下一直到十年以上、无期。 决定落在哪一档的,主要是伪造的数量与票面金额,以及有没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这起案子的关键:面值金额99万余元
判决认定的是”23张“和”面值金额992713.15元“两个数字。
这是这类案件辩护的核心地带:数量怎么清点、面值怎么认定。 涉案凭证的份数、单张金额、是否全部计入、鉴定的比对方法——这些都可以逐项核。
本案还有一份鉴定意见:涉案凭证上加盖的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涉案凭证与原件样本不是同一版印制。 这也是”伪造”成立的技术基础。
五、自首在这起案子里值多少
判决书用了一句话认定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巴根经口头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再对照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五万元。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以减轻”这四个字很值钱——它意味着可以往下调一档量刑。本案在这个跨度很大的罪名里能落到三年并宣告缓刑,自首与悔罪表现是判决明确列出的从轻依据。
六、两个常见问题
问:只是”帮忙做张单子”,也构成犯罪吗?
答:看两件事:一是知不知道是伪造的;二是行为本身是不是”伪造”。 本案认定的是”伙同杨某伪造”,具体实施伪造动作的人,正是被追究的人;而所伪造凭证的用途(记账),并不影响伪造行为的成立。
问:公司内部”做账用”的假凭证,危害在哪里?
答:这类凭证是银行结算凭证,它的价值在于”被信任”。 一旦可以伪造并被用于记账、审计、申报等环节,扰乱的是金融管理秩序本身——这也是为什么177条的量刑起点就是五年以下,而不是行政处罚。
七、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是因为”帮人做凭证””帮人做单据”被调查,最要紧的一件事是:先固定自己”是否明知”的证据。 聊天记录、交代经过、交办方式、有没有报酬、有没有被要求规避他人查验。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 立案或传唤材料、涉案凭证原件与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印文比对、版式比对)、面值与份数的认定材料、有无前科、到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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