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作证这件事,很多人觉得”说轻一点、留一半”没什么。石家庄正定县这起案子说明:在刑事诉讼里,对重要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本身就是犯罪。
一、他在法庭上隐匿了什么
正定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3刑初107号判决认定:
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言,隐匿程某(已起诉)受贿40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3月23日向法院提交认罪书,表示自愿认罪。
这是一起”证人型”案件:被告人不是在为自己辩解,而是在他人的刑事案件中,把知道的关键事实藏了起来。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号:(2019)冀0123刑初107号,正定县人民法院,2019年4月3日判决。适用的法条是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
刑期自2018年7月14日至2019年5月13日(先行羁押日期折抵)。
三、305条: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个要件,逐个对照本案:
第一,”在刑事诉讼中”。 这是时间与场域要求——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算。
第二,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本案被告人的身份是证人。
第三,针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判决的认定语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
第四,主观上是”故意”,且”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本案落在”隐匿罪证”这一侧。
“情节严重”对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也意味着,同一罪名内部的量刑差距很大。
四、本案量刑的两个方向
判决书里同时出现了两个相反的力量,值得逐字看:
从轻这一侧: 判决认定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从重这一侧: 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
还有一处要注意: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这三点合起来,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结构:认罪可以从轻,前科会从重,但”我没撒谎/我说的不算重要”这类辩解,通常很难成立。
五、两个常见问题
问:记不清、说错了,就是伪证罪吗?
答:不是。 这条要求的是“故意作虚假证明”——记忆偏差、表述不准确、细节前后不一致,与”明知事实而故意反着说”是两回事。这也是这类案件辩护中最核心的分界线:证据能不能证明”明知而虚假”。
问:在别人的案子里作证,为什么我要担刑责?
答:因为刑事诉讼秩序本身就是被保护的对象。判决的表述是”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作伪证影响的不只是那个案子,而是司法认定事实的基础。
六、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是被通知去作证,或者已经作过证后被调查,最要紧的一件事是:先把自己”知道什么、什么时候知道的”固定下来。 之前的聊天记录、书面材料、此前的陈述笔录、与涉案人的往来——这些决定了”虚假”与”记忆偏差”的界线。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 传唤或立案材料、历次询问笔录、相关书证与转账记录、与被证事项的关联材料、有无前科、到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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