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先说结论:盗掘古墓葬罪不是”挖到东西才算”,挖了洞、动了土,就算。
今年5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了一起5人盗掘案((2026)冀0109刑初58号)。5个人两个晚上挖了两个地方,最后到手的是3枚清代铜钱,一般文物。判决结果:最重的十个月,其余八个月到六个月,4个人适用缓刑。
3枚铜钱,值不了几个钱,为什么是犯罪?这就是这类案子最多人搞不清的地方。
第一个晚上:什么都没挖到,也进了判决
时间从2025年7月21日上午开始。
耿某甲和齐某甲商量去挖古墓,由耿某甲确定具体位置,齐某甲负责联系人、准备工具——铁锹、探针。7月22日晚上,齐某甲开着面包车,把4个人拉到石家庄市赵县猛公村村东,沙陈线以北的一块菜地。
耿某甲、耿某乙用探针探到了位置,耿某丙、齐某乙开始挖。什么都没挖到。几个人收拾东西走了。后来考古部门去看过,因为无法断定土层年代,这块地连勘探都没做成。
很多人以为这一趟什么都没得手,不算。但起诉和判决都把这一趟写进了认定的事实——因为盗掘行为已经实施完了。
第二个晚上:1.2米的盗洞,3枚铜钱
7月23日晚上,同一辆车,同一批人,这次到了藁城区杜村社区,世纪大道南侧的一块豆地。
齐某甲把车停在路边等着,其余4个人过去。还是老流程:探针定位,铁锹开挖。这次挖出了一个南北1.2米、东西0.8米的盗洞,从里面取出3枚古钱币,然后把洞回填。
回填这个动作在判决里是有意义的——它说明这几个人知道自己干的是什么,也知道要盖住什么。
返程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就3枚铜钱,值多少钱?”
这是家属最爱问的一句。答案是:这3枚铜钱值多少,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
藁城区杜村村东这座墓,经考古勘探确认为清代墓葬,对研究当时的葬俗文化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价值;3枚钱币经鉴定为清代钱币,属一般文物。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写得清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里有个很多人不知道的点:这一条保护的是”古墓葬本身”,不是”墓里的东西”。判断轻重看的是墓的级别、盗掘的次数、墓被破坏的程度,不是卖了多少钱。本案没有盗得珍贵文物,墓是一般的清代墓葬,破坏有限,法院最终在三年以下这一档量刑。
如果盗掘的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或者是团伙首要分子、多次盗掘、盗掘并盗窃珍贵文物,那就是十年以上直至无期。
5个人判得不一样,差在哪
同一个案子,五份判决,从十个月到六个月,差距来自三处。
第一处:主犯还是从犯。
耿某甲、齐某甲被认定为主犯——一个定位置,一个联系人、备工具、开车。另外三人是从犯,判决写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有个值得注意的细节:耿某甲、齐某甲的辩护人都提出”系从犯”,法院没有采信。理由写在判决里——认定的分工,本身就是主犯干的事。辩护词改不了已经查清的事实。
第二处:有没有前科。
耿某甲有犯罪前科,判决写的是”综合考虑前科性质、时间间隔长短等情况,应适当增加刑罚量”。所以同样是主犯,他十个月实刑,齐某甲八个月且适用缓刑。
第三处:认罪认罚加坦白。
5个人全部在审查起诉阶段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后如实供述,均认定为坦白。这是另外4个人能拿到缓刑的关键——短刑案件里,认罪认罚、初犯、罚金缴到位这几项叠在一起,缓刑才有空间。
最后的结果:耿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齐某甲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500元;耿某乙、耿某丙、齐某乙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各罚金1000元。扣押的探针2套、头灯3个没收,3枚铜钱移交文物部门。
两个常见问题
问:只是帮忙挖土,没参与商量,算共犯吗?
算。这类案子里,”谁出的主意”只影响主从犯的认定,”有没有动手”不影响罪名成立。本案的耿某丙、齐某乙就是负责挖掘的,都定了罪,只是认定从犯、判得轻。
问:挖了没挖到东西,还算犯罪吗?
算。盗掘古墓葬罪处罚的是”盗掘”这个行为,不是”盗得”。第一个晚上什么都没挖到,仍然写进了判决认定的事实。
你现在在哪一步
家里人已经被带走的,先弄清是行政调查、刑事传唤,还是已经刑事拘留——这三种情况后面走的路完全不一样。
这一步最要紧的,是拿到通知书上的罪名和羁押地点。罪名是”盗掘古墓葬罪”,还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或者只是”倒卖文物”,量刑档差得很远。
能帮你判断的材料:拘留通知书或者传唤证、涉案物品清单(有没有扣押探针、铁锹、金属探测器)、是不是第一次涉案、有没有前科、在当地是不是”系列案”里被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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