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非法收购林木罪怎么判?砍了491株杨树卖掉,收树的人获利400元也判了刑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农村砍树卖树,很多人觉得是自家的事。新乐市人民法院2022年判的一起案子((2022)冀0184刑初297号)里,两个人把这件”自家的事”办成了刑事案子:砍树的判了一年五个月,收树的判了一年,收树的那位全部利润是400元。

下面用三组对照,把这类案子的边界讲清楚。

对照一:树长在我承包的地里,我以为想砍就砍

法院认定的是:地是你的,树不是随便砍的。

案子里的赵某波,2019年10月左右,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把新乐市某村北、河滩南侧自己承包土地里的491株杨树砍了,卖给赵某龙。

经查,这块地的性质是林地。经鉴定,491株伐桩对应的杨树材积量为42.8975立方米。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林木罪,前提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林木采伐要办许可证,这是《森林法》定的。所以”我承包的地””我自己种的树”这两句话,在法庭上不起作用。

入罪门槛是”数量较大”。这个门槛算的是林木的体积或者株数,不是卖树的收入。42.8975立方米,早就过了。

对照二:我只是收树,砍树的是他

法院认定的是:明知对方没办手续还收,自己就是一条罪。

赵某龙的角色是收购方。判决认定的事实很简短:明知赵某波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收购赵某波所伐的树木。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是这条罪的核心——不是”你应该知道”,而是有证据证明你知道。

这类案子在实践里,判断”明知”通常看几样:交易价格是不是明显低于市场、有没有问过采伐证、交易时间是不是在夜里或者赶在检查前、卖方是不是长期做这一行。

判决里还查明,赵某龙在收购、运输过程中获利400元。法院照样追缴了这400元。

对照三:我以为赚得少就没大事

法院认定的是:入罪看林木,不看你的利润。

这是这类案子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收树的人赚400元,砍树的人卖木材的收入也不高,但两个人都是刑事犯罪,都留下了犯罪记录。

理由还是那条:这条罪保护的是森林资源,量刑的基准是被破坏的林木数量,不是行为人分到多少钱。

判了多少,为什么是缓刑

两个人都判了实刑之外的缓刑,但都不轻:

– 赵某波:滥伐林木罪,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

– 赵某龙: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元

从轻的情节有三项:两人都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定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签了具结书;罚金已缴纳。

这里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判决书写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检察院建议的是赵某波一年六个月缓二年、赵某龙一年二个月缓一年六个月,法院最后判得比建议更轻。这说明量刑建议不是终点,辩点做在前面,法院是可以往下调的。

两个常见问题

问:自家院子里、房前屋后的树,砍了算不算滥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法规上有例外空间。但”零星”和”成片”的界限,以及地类性质是不是林地,需要看林权证、地类认定和实际株数——不是自己判断”这是我家的树”就行。本案的491株,是成片的。

问:只负责运输,不参与收购,会怎么样?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把”运输”写在同一句里。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还提供运输,同样在这条罪的范围内。赚的是运费还是差价,不影响定性,影响的是量刑。

现在该做什么

家里人因为砍树、收树被找上的,按这个顺序处理:

第一,先确认地类和林权:是林地还是非林地、有没有林权证、树是谁的——这三样决定是不是”违反森林法”的前提。

第二,把株数和材积核清楚:起诉书上的数字是鉴定的结果,鉴定方法、伐桩清点范围、树种折算,都有可争的地方。本案是491株、42.8975立方米,数字本身就是辩点。

第三,收树的一方,重点在”明知”:有没有问过采伐证、价格是否正常、交易是不是公开进行,这些细节决定这条罪能不能立住。

第四,抓紧自首和补种:本案两人都是主动投案,加上认罪认罚、缴纳罚金,才拿到缓刑。这类案子补种复绿、修复林地,也是量刑时会被考虑的情节。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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