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介绍贿赂罪怎么判?牵线搭桥从中收49万,判一年缓刑一年半

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有一类案子,当事人自己一分钱公款没碰,也没在机关里当过一天差,最后还是定了罪——介绍贿赂罪。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7年判的一起案子((2016)内0103刑初353号),被告人郭某某就是这个角色。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49万元。

这个案子的所有关节,都能用数字讲清楚。

5%:这门”生意”的定价

2011年初,郭某某经前妻介绍,认识了一个叫赵某某的人。赵某某当时的身份是某自治区机关的干部。

赵某某告诉他:能帮矿产企业申请一笔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专项奖励资金,但资金批下来后,要给负责审批的人员好处费。如果郭某某能联系上愿意申请的企业,给他5%的辛苦费。

这一句”5%”,就是后面所有事情的开头。介绍贿赂罪的起点,往往就是这样一句口头约定。

200万:先押上的保证金

郭某某联系上了鄂尔多斯市一家煤炭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刘某某。经他介绍,刘某某与赵某某见面,商谈了返还好处费的比例。

商定的结果是:公司先拿出200万元作为保证金,存进双方共管的账户。

2011年4月28日,几个人一起在呼和浩特市一家银行开了共管账户: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的司机用本人身份证开户,公司汇入200万元,银行卡由司机保管,密码由郭某某设置,存款凭条由赵某某拿着。

三个人的手里各有一块,谁都动不了全款。这个安排,后来成了认定他参与程度的证据之一。

800万:批下来的钱

2011年底,刘某某通知郭某某:公司的专项资金批下来了,800万元。

这笔钱分三次转入了公司的对公账户。资金到位后,好处费开始流动。

70万:真正走动的那笔

赵某某把公司给的70万元好处费,通过中间人交给郭某某,由郭某某转交给负责审批一方的刘某某。其中40万元,是郭某某通过其二姨(刘某某的妻子)转交的。

49万:中间人落袋的钱

剩下的是他自己的。

2012年5月,赵某某按照郭某某的要求,往邢某的银行账户存入40万元,郭某某把这40万元占有。

2012年到2013年期间,他又向刘某某要辛苦费,刘某某分三次共给了他9万元,他也占有了。

40万加9万,49万元。判决第二项写的就是:对郭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9万元予以追缴。

1年缓1年6个月:最后的账

2016年6月23日,回民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以联系业务为名与他碰面,把他带到检察院。他当场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个案子第二天才正式立案。

法院认为他主动寻找愿意申请资金的企业、进行举荐、积极牵线搭桥,促成企业拿到专项资金,并帮忙国家工作人员收取好处费,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他的辩护人提出过两点:一是本案是在他人引诱和教唆下进行的,主观恶性小;二是系初犯、偶犯,自首、全部如实供述、真诚悔罪。法院对第一点没有采纳,对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还专门说了适用法律的问题:本案适用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按”从旧兼从轻”处理。

最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追缴49万元。

392条:这条罪的边界在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条罪和行贿罪不是一回事。区别在于角色:

行贿人是自己出钱、为自己谋利;介绍贿赂人是在行贿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让贿赂得以实现。他可能两边都认识,也可能只认识一边。

本案的认定就落在这里——他不是拿企业的钱去买审批,而是在企业、中间人、审批方之间把线牵起来,并且从中收取报酬。

这条罪还有一个特殊出口: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的从轻处理,与他在立案前就主动供述有直接关系。

这个案子最值得记住的一句

涉这类案子的当事人,最常见的自我判断是”钱不是我送出去的,也不是我收的,我只是认识人”。这句话在法律上不成立——在行贿与受贿之间主动沟通、撮合、传递的,本身就是一条独立的罪名。

如果你的家人正被这类事情找上,先把手上的三样东西弄清楚:一是他在整个链条里到底做什么(只是介绍认识,还是谈比例、管账户、经手钱);二是钱有没有经过他手上、经过多少;三是他在被立案之前有没有主动交待——最后这一项,直接关系能不能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发表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冀ICP备2026005780号-2 冀公网安备130105020029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