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有一类案子,金额说出来让人意外:一万一千零四十元。
被告人手里没有公司、没有账户、没有大额转账,他的”生意”是在小卖部和菜摊前完成的——用20元假币买两三块钱的东西,把真钱找回来。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7年判的这起案子((2017)内0122刑初8号),所有关节都能用数字讲清楚。
552张:他买进来的假币数量
2016年5月20日到6月25日,一个多月的时间,被告人吴元通过QQ联系上一个网名,分四次买进552张面值20元的人民币假币。
按面值算,是11040元。
这个数字,就是判决最终认定的”持有、使用的假币数额”。注意:不是他花出去多少,是他持有并使用的全部。
236张:鉴定确认的部分
案发后,中国人民银行托克托县支行对扣押的假币作了鉴定,认定其中236张20元面值的人民币是假币。
鉴定意见里写了几处特征:无水印、纸张光滑、偏厚、无凹凸感,大量假币冠字号码相同。
这几项不是给读者学辨伪用的,是法庭上的证据——它们说明这批”钱”从一开始就不可能是真币,也就排除了”不知情”的空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前提,正是”明知是伪造的货币”。
2到3元:他每一次的”成本”
购买假币之后,他在湖南省株洲市、湖南省郴州市、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以及托克托县,用这些20元面值的假币购买价值二到三元的小商品,把找零的真钱收下。
单笔看,一次赚十几块。四地之间辗转,靠的是量大、次数多。
4:一个容易漏掉的从重情节
判决书里有一句关键的话:
“被告人购买假币后使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一句的意思是:这条罪本身就罚”持有、使用”,如果假币是自己买来的,买和用两个行为叠加,量刑要往上走。
换句话说,同样是花假币,捡到的和买来的,在处理上不是一回事。这是这个案子里最实际的一条经验。
9个月+1.2万:最后的账
判决结果:持有、使用假币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十年以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落在第一档。从轻的情节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判决采纳,酌情从轻。同时法院明确,依据前面那条解释,购买后使用要从重。一轻一重,最后落在九个月。
两个常见问题
问:收到假币不知道是假的,拿去花了,会怎么样?
关键在”明知”。不知情而使用,不具备这条罪的主观要件,通常不构成犯罪;但假币本身要收缴,不能再用。实务中判断明知,会看来源、看数量、看使用方式——本案是分四次买进552张、跨四个地方、专挑几元钱的小商品找零,这些行为特征本身就指向明知。
问:只是持有,还没花出去,算犯罪吗?
算。第一百七十二条写的是”持有、使用”,两个动作任何一个都可以独立构成。持有假币达到数额较大,即使一张没花,同样入罪。
家里人被带走的,先弄清三件事
第一,数量以哪个数为准:本案买入552张,鉴定确认236张,最终认定”使用11040元”。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使用记录三份材料能不能对上,直接决定数额。
第二,假币是买来的还是收来的:这一条决定要不要适用从重情节,是本案里唯一能真正拉开刑期的一处。有没有购买记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是核心证据。
第三,有没有退赔和认罪认罚:本案罚金已缴纳、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才在从重的底色上拿到了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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