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先说一个很多人的直觉:偷公交卡里的钱是犯罪,伪造公交卡卖出去,那是”小生意”。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年判的一起案子((2018)冀0104刑初217号)把这个直觉打破了。被告人伪造了90张面值50元的公交卡,卖出55张,赚了1343元。判决: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下面用三组对照,讲清这类案子的边界。
一、我以为公交卡不算”票证”
法院认定的是:公交卡属于”其他有价票证”。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同样按票证价额的一倍到五倍并处罚金。
法条列举了车票、船票、邮票,后面用”其他有价票证”兜底。公交卡能充值、能消费、有面值,落在这个兜底里。
案子里的事实是:2017年8月起,被告人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尹村租房,用网上购买的制卡器、空白公交卡及公交卡贴纸,伪造面值50元的公交卡90张。
这一条罪保护的不是公共交通公司的钱,而是有价票证的公共信用——一张能当钱用的卡,只要它是假的,就已经动摇了这个信用。
二、我以为赚一千多不算事
法院认定的是:”数额较大”看的是伪造的票证,不是你的利润。
90张、面值50元,票证价额合计4500元。他实际卖出去55张,获利1343元。
判决认定的”数额较大”,指向的是伪造和倒卖的票证数额,不是利润。所以”我只赚了一千多”这句话,在这条罪里不构成辩护理由。
另有一处数字也进了案卷:经公共交通总公司核实,这些复制的公交卡实际消费金额为1258.2元。这一个数字用于认定公司损失,与他自己的获利,是两个不同的口径。
三、我以为伪造了没花出去就没事
法院认定的是:伪造和倒卖伪造,是并列的两个动作。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写的是”伪造或者倒卖伪造”,两个动作各自独立构成犯罪,达到数额较大即可。
本案两个动作都有:伪造90张,出售55张。出售方式是当面收现金或者微信转账。
所以这类案子里,”我只是做出来了,还没卖”和”我只是转手卖,不是我做的”,都不足以脱罪——前者落在”伪造”,后者落在”倒卖伪造”。
四、判了六个月缓一年,为什么这么轻
判决采纳的从轻情节有三项:
一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从轻;
二是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他退赔公共交通总公司1343元,公司表示谅解,酌情从轻;
三是涉案数额本身不大——票证价额4500元,在”数额较大”这一档的底部。
最后的判决是: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1343元;扣押的制卡器、空白卡、成品卡、贴纸等物,全部没收。
要注意的是:缓刑不等于没事。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原判刑罚要执行。这一年的考验期,是实实在在的约束。
五、两个常见问题
问:网上买的制卡器、空白卡,会被当成什么?
作案工具。本案里这些物品全部被没收。更需要注意的是,购买这些物品的记录,是认定”明知”和”准备行为”的重要证据——它不是无关的消费记录。
问:如果只是买了几张假卡自己用,会怎么样?
分两种情况:明知是伪造的公交卡而使用,可能落在诈骗或者相关罪名上;数量、金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的,可能走治安处罚。判断的落点在金额和行为方式,不在”卡是谁做的”。
六、家里人被找上的,先做三件事
第一,把”伪造多少”和”卖出多少”分开算。这两个数字在量刑里的作用不同,混在一起谈容易把数额说大。
第二,尽快退赔并争取书面谅解。本案退赔1343元、取得公司谅解,是缓刑能落地的关键一项。
第三,清点扣押物品清单。制卡器、空白卡、贴纸、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每一样在案卷里都有对应的证明作用,签收之前要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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