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一点
2014年12月7日凌晨一点多,呼和浩特新城区东影北街,一辆车停在小区路边。
车上坐着三个人:开车的朋友、一个丈夫,和这个丈夫的妻子。楼下的空地上还站着两个人——一个不到三十岁的男人,和他的母亲。
车要走了。那个男人走过去,趴在了引擎盖上,不让车动。
她下了车,走到他跟前:你还要干啥?
他说:我掏手机。
他母亲后来在证言里回忆这一幕,说得很清楚:我看见儿子往后退了两步,手就伸到后面的包里。她也看见了,问他干啥。他说我掏手机,实际上他掏出一把刀。
那是一把单刃工艺尖刀,带刀鞘,他背在随身的黑包里。
接下来发生的事,判决书用了不到三行字就写完了:他先捅了她的后背;丈夫上来夺刀,额头被砍中一下;刀在争抢中折断,刀身掉在地上,他把刀柄也扔了。
六年前
要说清凌晨一点那几分钟,得退回六年前。
2009年4月,呼和浩特人民路的一家手机卖场,他和她成了同事。那年他十九岁,她二十九岁,已经结了婚,有一个儿子。
2009年夏天,两个人成了恋人。2010年初,她和丈夫分居,搬来和他一起住。
他的供述里,这段关系讲得很直白:他知道她结了婚、有孩子;她和丈夫的日子已经走到那一步;后来就住到了一起。到2012年,她离了婚。两个人商量过结婚,因为”意见不合”,没成。
2013年10月,两人断了联系,大半年没有来往。
2014年4月,她又联系他。他跑到临河去见她,见面的那一刻才知道:她在同年3月已经和前夫复婚了。这件事,她一直瞒着他。
三个人
知道她复婚以后,他说过想分开。后来还是没分开。
两个人开始吵架。他的说法是:因为她复婚的事瞒着我,我挺生气,我们就老吵架;最近一段时间我们都承受不了了,就想谈一下,把事情彻底解决。
2014年12月6日晚上,这场”彻底解决”的谈话,在乌兰察布路的一家茶吧进行。
在座的三个:他、她、她丈夫。她带了朋友,丈夫带了开车的朋友,都坐在隔壁包间。
谈的什么,判决书记得清楚:为了孩子,夫妻俩以后好好过日子;他以后不再联系她;她主动提出帮他解决眼下的困难,答应给他一万四千元;最后他提了一个要求——她得去他家,向他父母道个歉。
这几年的事,他父母都知道。他觉得事情既然了结了,总得给家里一个交代。
她答应了。
一碗面条
那天晚上十点多,三个人去了他父母家。丈夫在楼下等,她一个人上楼,手里提着牛奶。
他母亲在家。后来几个人坐在卧室里聊,把约定的事跟老人说了一遍。母亲还给他们做了面条。
到凌晨一点多,夫妻俩要走,他下楼送。母亲不放心,也跟着下了楼。
在楼下路边又说了五六分钟,两个人上了车,准备走。
就在这时,他趴到了引擎盖上,把车拦住。
拦车的原因,判决书里只有一句很轻的记述:他提出让被害人当晚留在他家过夜,被拒绝;她指责他在为难她,说他之前答应的事都是在骗她。
六年时间,谈妥了钱、谈妥了道歉、谈妥了往后各过各的。真正出事,是在这一切谈成之后,在楼下,在车已经要开走的那一分钟。
“你干啥”
后面的事,三份证言几乎一模一样。
他母亲、丈夫、他自己,说的都是同一幕:她下车问他”你还要干啥”;他往后退两步,手伸进包;她也看见了这个动作,问”你干啥”;他说”我掏手机”;刀出来了。
先捅的是她的后背。丈夫上来夺刀,额头挨了一下。刀在争抢中断成两截,刀身掉在地上,他把刀柄也扔了。
她跑了八九步,倒在地上。
“阿姨救我”
这一段,是他自己在供述里交代的:
“我看见刘某乙倒在地上,在不停的喊我妈,说阿姨救我。当时胡某甲把我摁在路边的垃圾车上,我妈跑过来说你们别打了,先打120救人。胡某甲放开了我,我手机没有电了,胡某甲把他手机给我,我打的120。”
“后来警察到了现场正问情况时,120也到了,120把刘某乙拉走了抢救,我被警察带到了派出所。”
判决书对此的认定只有一句:案发后被告人刘范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到达现场的公安干警投案。
她没能救回来。法医鉴定:左肺、肝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殁年三十四岁。她丈夫头部损伤,轻微伤。
一个三十四岁的女人,一个七岁的儿子,一个刚刚复婚不到一年的家。都停在那个凌晨。
法庭
2015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从起诉到判决,罪名只有一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检察院这么指控,法院也这么认定。
这一点,很多人想不通:动了刀、死了人,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
因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写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致死”不是一个轻罪名,它的法定最高刑和故意杀人罪一样,都是死刑。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实务里界限很细:看打击的部位、力度、次数,看有没有节制,看事后做了什么。这个案子从起诉到判决,始终没有人主张这是故意杀人。
法院认定他有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后的判决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里有一处最值得记住:自首是”可以”从轻,不是”应当”从轻。 一个人死了,一个家塌了,自首减轻不了这个结果本身。
附带民事部分,原告提出的赔偿一共七十三万多:丧葬费两万五千六百九十二元,死亡赔偿金五十万九千九百四十元,精神抚慰金十万,被抚养人生活费九万六千二百四十四元。
判决支持了丧葬费两万五千六百九十二元,其余全部驳回。理由只有六个字:没有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写的是”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赔的是直接的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在这个范围里。这句话,是很多被害人家属在法庭上第一次听到、也最难接受的一句。
25692元
判决书的落款日期,是2015年8月31日。
最后那几行并排放在一页纸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无期徒刑;赔偿2569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这件事能留下一点有用的东西,那就是:把话说清楚的地方,不应该是深夜的楼下,不应该是车要开走的那一分钟。
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在这里做过多年一线民警。本案依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刑一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书整理,当事人已化名。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