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行唐故意伤害案:割了妻子脖子、捅伤岳父,为什么判三缓五

一、凌晨两点

2017年7月30日,凌晨两点多,行唐县一个村子。

一个男人翻墙进了院子。他叫刘金柱,二十六岁,小学文化,翻的是自己家的墙——屋里睡着的是他妻子。

判决书对这一段的记述很短:因婚姻问题,他翻墙进入高某2家,用水果刀将正在睡觉的高某2脖子割伤。

她被割醒的时候,脖子上已经在流血。鉴定结论是轻伤一级。

二、逃跑时的那一刀

屋里还有一个人,是她的父亲高某1,那年五十八岁。

他从屋里往外跑的时候,把刀捅进了老人的左肋。鉴定结论:重伤二级。

一个人重伤二级,一个人轻伤一级。这是故意伤害罪里很重的一组数字——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三个月后,一纸离婚判决

案发是在2017年7月30日。同年10月30日,她向行唐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018年1月30日,法院作出(2017)冀0125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也就是说,那天凌晨他翻墙进去的时候,两个人还是夫妻,只是”因婚姻问题”已经闹到了这一步。判决书没有写这句”婚姻问题”具体是什么——它只写了这四个字。

四、赔偿、谅解、撤回起诉

2018年2月5日,他被刑事拘留;2月11日被逮捕;8月3日取保候审。

案子审理期间,他的亲属与两名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款履行完毕,两人出具谅解书,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2018年7月31日,他们书面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五、法庭上,法院先说了”从重”

这份判决书里,法官的第一步不是找从轻,是先认定从重。

原话是:被告人刘金柱持刀将被害人致伤,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然后才是三项从轻: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酌情从轻;双方就民事赔偿协商解决、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最后一句很关键:经行唐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风险评估,同意将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范围。

判决结果: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六、”三年”这两个字,是缓刑的门票

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为什么能缓?

因为三年这个数字,是算出来的,也是卡出来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重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这个案子的量刑起点,就是三年。

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要同时符合四条: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年,正好够得着缓刑的门槛;三年零一个月,就够不着了。

刑法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不能少于一年。判三年、缓五年,用的是这个幅度的上限。

所以这份判决真正的内容不是”判得轻”,是”刚好落在最低刑并且刚好够缓刑”。 从重的部分(持刀、趁人睡觉、翻墙入院)没有让他超过三年,从轻的部分(婚姻家庭矛盾、全额赔偿、谅解、社区矫正评估通过)把他从三年以上拉回了三年。

两条线在”三年”这个点上交汇,才有了缓五年。

七、这案子里有三处值得记住

第一,故意伤害罪没有”入户加重”这一条: 翻墙、深夜、趁人在睡觉——这些在本案里被法官写进了”持刀致伤应酌情从重”,但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加重情节,不会把刑期直接抬到另一个档位。真正决定档位的,是伤情:轻伤、重伤、死亡。

第二,谅解书不是”免罪符”,也不是”通行证”: 它在本案里的作用很清楚:把量刑从三年以上拉到三年这个法定最低点,并支撑缓刑所需的”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如果伤情再重一档(比如致死),同样的赔偿和谅解拿不到同样的结果。

第三,这类案子的时间线会横跨两个程序: 本案刑事判决是2018年8月6日,离婚判决是2018年1月30日——婚姻关系的了结,比刑事判决早了半年。对当事人来说,两件事的节奏完全不同,混在一起谈,往往两边都判断错。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本案依据行唐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5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整理,当事人已化名。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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