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有些案子的起点,听起来完全不像犯罪:单位有考核任务,一笔欠了两年的贷款收不回来,只要在别人递来的一张纸上签个名、盖个章,钱就能回笼。
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年判的一起案子,就是从这个念头开始的。盖章的人,是当地一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的主任,签的是一份600万元的担保函,最后判的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6)内0125刑初28号)。
这篇用四个问题把它讲透。
先说这条罪名管什么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意三个关键词: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
法条里没有”造成损失”这四个字。这一点是本案的关键,后面第四个问题会展开。
问题一:只是在担保函上签个名、盖个章,怎么就成了犯罪?
判决认定的事实是这样的:2013年,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在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面的信用社有300万元贷款没还。为了归还这笔贷款本息,胡某在2013年12月17日以个人身份向呼市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600万元,双方签了借款合同。
小贷公司提出一个条件:要贷款,得信用社出担保函。
胡某找到时任信用社主任的兰某,带去了抵押物、保证人,还有一份小贷公司已经起草好的担保函。兰某为了完成单位的考核任务,未经联社授权,在这份担保函上签了名,加盖了信用社的公章。
担保函的内容是:被担保主体为那家房地产公司,约定”如企业到期不能还款,由信用社及我本人负责偿还本息及实现该项债权的相关费用”,担保数额600万元,期限一个月。
第二天,600万元汇入胡某账户。
关键在两个动作:一是”未经授权”,二是”加盖公章”。信用社是联社的分支机构,对外出具保函这类业务,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权限。判决采信的证据里有一份内蒙古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文件及说明,专门证明对外担保的规定——这份文件把”违规”两个字钉住了。
盖章这个动作,本质上是把一个金融机构的信用借了出去。600万元的信用,不是签字人的个人信用,是信用社的信用。
问题二:一分钱损失都没有,为什么还判刑?
这是本案被告人最想不通的地方,也是他辩解的核心:我出的担保函没有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法院采纳了这一点——判决书写明,”因与本案查明事实一致,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罪名照样成立。
判决的说理值得逐字读一遍: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而非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为他人出具担保函,使信用联社的财产等经济利益处于风险之中,并会给信用联社的声誉造成严重的损害。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未给信用联社造成经济损失,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擅自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就构成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情节严重。
这段话解释了一个常被误解的逻辑:这个罪保护的不是”钱有没有丢”,是”金融管理秩序有没有被破坏”。担保函一出,600万元的偿付风险就被转移到了信用社头上;即使最后借款人按时还了钱、信用社毫发无损,那个风险也已经实实在在存在过一个月。
法条里”情节严重”的量化线,判决也直接给出来了:擅自出具担保函达到100万元以上。本案600万元,是这条线的六倍。
问题三:担保函本身无效,为什么不能免责?
辩护人提了三层意见:担保函是分支机构盖的章,分支机构无权出具保函,所以无效;无效的担保函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属情节轻微。
前两层是同一个思路:东西既然无效,那就等于没发生。
法院对这一点的回应很干脆:不予支持。理由是前面那段——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无效”是民事上的评价,”违规”是行政和刑事上的评价,两套评价不互相抵消。一份违规出具的担保函,即使因为主体越权而在民事上不生效,它在出具的那一刻,已经把一个没有授权的金融信用投放到了市场上。借款人拿着它去谈成了600万元的贷款,这个结果就是它的作用。
实务里这个区分很要紧:很多当事人觉得”合同无效”等于”事情不算”,但在刑事层面,评价的是行为,不是合同的效力。
问题四:为什么能判缓刑?
判决最终给了一年的实刑,缓二年。这个结果来自三项被法院采纳的情节:
一是自首。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到武川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投案,如实供述。判决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是动机。判决书写明:被告人出具担保函的动机是为了及时收回所在联社的贷款,而轻信了借款人,主观方面犯罪恶性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是没有实际损失。这一点虽不构成无罪理由,但在量刑上是实打实的从轻因素。
三项叠在一起,落到了一年、缓刑二年。而这个罪名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也就是说,起点并不低。
这里要提醒一句:单位内部的考核压力,不是免责事由。判决把这层动机当作”恶性较小”来考虑,但没有把它当作”不构成犯罪”。任务压得再紧,越权盖章这件事还是自己做的。
四个要点先弄清楚
第一,授权边界:这个岗位有没有对外出具保函、票据、资信证明的权限,有没有联社的书面授权,有没有内部审批流程。这一项决定”违规”能不能被否定。
第二,金额:本案的量刑线是100万元以上,判决已经写明。数额直接对应”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两档。
第三,有没有实际损失、有没有被追偿:不改变罪名,但直接影响量刑,也是争取缓刑的主要空间。
第四,到案方式:是主动投案还是被带走,差别很大。本案的自首是缓刑的三块基石之一。
手头如果有岗位职责文件、授权文件、内部审批记录、担保函原件和到案经过,这几样凑齐,就能判断这件事落在哪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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