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农村办红白事请歌舞团,在不少地方是常态。请的人想的是热闹、体面,很少会想到,一场演出能让团长判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9年判的一起案子,就是从一场丧事演出开始的。判决结果:组织者犯组织淫秽表演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冀0638刑初327号)。
这篇用五个问题讲完。
先说这条罪名
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个关键词:一是”组织”,二是”淫秽表演”。
注意法条没有写”牟利”。也就是说,这一条不要求你赚钱——只要组织了淫秽表演,罪名就可能成立。这一点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一样。
问题一:谁会被追?团长、演员,还是请人的家属?
判决追的是歌舞团的负责人。
认定的事实是:2019年7月8日至9日,被告人作为某歌舞团负责人,组织人员在一处村庄当众进行淫秽表演,共获利三千元。
“组织”这两个字,圈定的是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具体表演的人,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可能涉及治安处罚,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具体情况,本案未被追诉)。
那请人的家属呢?本案的判决书里记载了这些事实:丧事主家的亲属通过中间人联系歌舞团,支付了三千四百元演出费,中间人转给团长三千元、自己留下四百元。这两位(联系人和中间人)在本案中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处理说明一件事:本罪打击的是”组织表演”这个行为,不是”请了一场演出”这个动作。但如果请的人明知对方要演淫秽节目、还参与安排场地、招揽观众、约定分成,那性质就变了——那就从”顾客”变成了”共同组织者”。
问题二:什么算”淫秽表演”?
法律上没有给出一个可以逐条对照的清单,判断依据是内容是否具体描绘性行为、是否露骨宣扬色情。
实务中,认定靠三样东西:
一是现场视听资料。本案的证据里有表演视频,这是最直接的证据。
二是证人证言。本案有在场村民的证言,多个证人从不同位置描述同一场演出,能互相印证。
三是演员的证言。参演人员对演出内容的描述,往往比观众更具体。
这三样一旦形成,辩”那不是淫秽表演”基本没有空间。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通常不在”内容是不是淫秽”,而在”谁组织的”和”情节有多重”。
问题三:只赚了三千元,为什么够罪?
因为这一条不以”数额较大”为前提。
第三百六十五条的门槛是行为,不是金额。组织了一场淫秽表演,行为就完成了。三千元这个数字,影响的是量刑——法院在决定判几个月的时候会考虑获利、场次、观众人数、持续时间。
本案判了七个月,罚金六千元。罚款金额大约是获利的两倍。
问题四: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差在哪?
差在载体。
组织淫秽表演罪:演出是现场的、在场的观众看得到。它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性风尚。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把内容固定下来——视频、图片、直播流——再传播出去。它多了一层”物品”或”信息”的扩散。
实务中这两条经常同时出现:现场表演被拍成视频传播,就可能涉及两个罪名。本案判决认定的只有组织淫秽表演,说明视频的传播环节没有被认定为他所为。
这个区分对量刑影响不小。传播类罪名有明确的数额与数量标准,很容易被认定”情节严重”,跳到三年以上;组织表演罪的第一档是三年以下。
问题五:自首能减多少?
本案的从轻依据写得很清楚: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前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七个月,就是在这条罪名三年以下的区间里,靠自首加认罪认罚压下来的结果。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误解的点:“传唤到案”不等于自首。法律要求的是自动投案。但本案认定自首,原因是”在刑事立案侦查前”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这个时间点很关键:行政调查阶段被叫去问话,如实说了,仍可能被认定为自首;等立案之后被带走,性质就不同了。
这类案子,材料该看哪些
如果家里有人摊上这种事,先看三样:
一是演出合同和付款记录。谁请的、付了多少钱、演什么内容有没有约定。这决定”组织”和”请人”的边界。
二是现场视频与在场人员名单。内容到底是什么、有多少人看、演了几场。这几项直接对应量刑。
三是到案经过的记载。是被现场查获、被传唤,还是主动去的;到案后说了什么。这一份材料决定自首能不能成立,往往是这类案子里唯一能拉开刑期的地方。
顺带说一句常被忽略的:农村红白事请演出,不是法外之地。演出内容一旦越线,团长担刑责,主家也可能被调查。合同里写清演出内容、留好凭证,是成本最低的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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