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家属常问一句话:这案子能不能不起诉?
问得对,但答不了”能”或”不能”。因为不起诉不是一个结果,是三种结果——依据不同、条件不同、争取的方式也完全不同。分不清是哪一种,就不知道自己站的位置。
先说结论:不起诉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类,分别对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前两类和第三类的差别,一句话——”应当”还是”可以”。
一、法定不起诉:不是”从轻”,是本来就不该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六条列了六种情形: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这里用的是”应当”。只要符合,检察院没有选择余地。这一类里实务中最常见的是第一条——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以及第四条的告诉才处理案件(如侮辱、诽谤、侵占等,没有告诉就不能追)。
二、酌定不起诉:情节轻微,可以不给刑
同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键词是”可以”。这类不起诉是有裁量空间的,也就意味着可以争取。
争取的基础通常落在这几件事上:涉案金额小且已退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次要、有自首或立功、认罪认罚、取得谅解、初犯偶犯。这些不是”求情”的理由,是法律上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具体依据。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撑不起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一类的前提是案件已经退查过两次。程序走完,证据还是不够格,法律要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实务中这一类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是:很多人在第一次退查阶段就慌了,急着去”承认一点”换轻判,结果把一个本来可能证据不足的案子,变成了有罪供述支撑的案子。
补充一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这一类的不同在于”附条件”——考验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考验期内表现合格,才作出不起诉决定。
常见问题
问:不起诉了,是不是就等于无罪、没案底?
答:两个要分开。不起诉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不交付审判,法律性质上不等于法院的无罪判决。而且依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会提出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所以有些案子是”不起诉,但另有行政处罚”,具体要看文书怎么写的。
问:被害人不服不起诉,怎么办?
答:法律给了被害人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害人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在这类案子里,被害人一方的态度和动作,往往会影响案件走向。
你现在在哪一步——是案件刚到检察院,是已经退查过一次,还是已经收到不起诉/起诉的决定。
这一步最要紧的一件事——先弄清自己落在哪一类里。是事实和情节的问题(争酌定不起诉),还是证据的问题(争证据不足不起诉),方向完全不同,做反了等于自己往起诉上推。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起诉意见书、退查提纲(如果有)、涉案金额和退赔情况的凭证、到案经过、认罪认罚的签署情况。这几样,我基本能判断不起诉的空间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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