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有一个问题,当事人问得最多:”十几年前的事,还能追到我吗?”呼和浩特回民区这起案子,给了个很直接的答案。
一、3700元,130张,和17年
2005年4月,史坤银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县府街桥头,还有郭喜才家门口,两次向郭喜才出售百元面值的假人民币,一共50张,收了1500元。
一个月后的2005年5月30日,他又向郭喜才出售假币,让妻子翟慧鲜把80张百元面值假人民币送到县府街桥头,收了2200元。
两张加起来,假币总面额13000元,换来3700元现金。
案发后,史坤银潜逃。
这一跑,跑了17年。直到2022年5月11日,侦查人员在他的住所把他抓获,同日执行逮捕。
2022年9月13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在(2022)内0103刑初196号判决中认定:出售假币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卷里有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编号000001到000004),送检的人民币被认定为假币。判决还引用了一份更早的判决书——(2005)回刑初字第180号:当年那一批人里,郭喜才因购买假币、翟慧鲜因出售假币、李秀兰因持有假币,都已经判过了。
也就是说,同一件事,2005年判了一批人,2022年才把跑了的那个人追回来。
二、假币犯罪的两个关键数字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数额较大”是多少?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第三条: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两个数字记住就行:4000元是入罪线,5万元是跳档线。
这起案子里是13000元,落在”数额较大”这一档,对应的就是三年以下。最后判十个月。
这里必须提醒一句:假币犯罪算的是”面额”,不是”你卖了多少钱”。他卖13000元的假币只收了3700元,但法律上认定的数额是13000元。很多人以为”我没赚到钱就不算大事”,在这个罪名上完全不成立。
三、17年前的案子,为什么还能判
这是本案最值得说的一点。
《刑法》第八十七条对各类犯罪规定了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追诉期是五年。按这个算法,2005年的事到2010年就该过期了。
但《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起案子2005年就已经立案、而且当年那批同案人已经判决了。史坤银是在立案之后逃跑的——这一跑,追诉期限对他就不再计算了。
大白话说就是:立案之后逃跑,等于把时效的闹钟停了。什么时候被抓到,什么时候接着算。
我在办案中见过很多人对这件事有误解,以为”躲过几年就没事了”。现实是,躲的这几年不算数,而且潜逃这个情节本身对量刑没有好处。这起案子最后能拿到十个月这个档位,靠的是他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公诉人予以认可,依法从宽。
顺带说一句:他辩护人提出的是”指控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出售假币罪”,法院认为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没有采纳。案卷里有当年郭喜才、翟慧鲜、李秀兰案的卷宗材料、辨认笔录、央行鉴定书,证据链是完整的。
四、送假币的妻子,也是这个罪
这起案子里有个很容易被忽略的细节:2005年5月30日那笔,是史坤银让妻子翟慧鲜把假币送到桥头的。
翟慧鲜当年就被判了,罪名是出售假币罪。
道理不复杂:明知是假币,还替人送给下家,这就是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之一。“我只是帮忙送一下””钱不是我收的”是没用的辩解。
这个罪名覆盖的环节比很多人想的宽——卖的、买的、运的、帮着送的,只要明知是假币,都可能进来。案子里另一头的郭喜才,就是按购买假币罪判的;李秀兰按持有假币罪判的。
两个常见问题
问:买假币的人也构成犯罪吗?
答: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把”出售、购买、运输”三种行为写在一个条文里,购买假币达到四千元以上,同样追究刑事责任。这起案子里,郭喜才当年就是按购买假币罪判的。有些人以为”我只是买来自己看看、没往外花”,这个理由在这个罪名上不成立。
问:家里存了一点假币,没花出去,会怎么样?
答:要看数额和来源。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属于持有、使用假币罪,数额标准同样是面额四千元以上。如果是无意中收到、发现后没有使用,和明知是假币还留着准备用,处理结果完全不同。这类案子最要紧的是把”知情”这条线讲清楚,而这条线往往靠聊天记录、交易记录、证人证言来还原。
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事情刚被发现、人还没被采取措施——这一步最要紧的是把假币的来源、去向、知情程度理清楚,是买的、卖的、运的,还是仅仅替人转手,定性完全不同。
如果人已经被抓获或者刑拘——这一步最要紧的是数额的认定依据(面额统计、真伪鉴定),以及有没有自首、认罪认罚这些从宽情节可以争取。
如果案子涉及多年前的旧事——这一步最要紧的是先把追诉时效这条线算清楚:当年有没有立案,有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这直接决定后面的辩护方向。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抓获经过或者传唤通知、涉案假币的鉴定意见、面额统计清单、有没有当年的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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