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我就是送了个钱,一没偷二没抢,能算犯罪?”——这是办这类案子时,家属最常说的一句话。呼和浩特新城区这起案子,把这件事说得很明白: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达到一定数额,本身就是犯罪。
一、三次送钱,换了三笔少缴的钱
2018年,智新在呼和浩特市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土地出让金补缴业务。他找的人是时任评估交易中心主任王某。
三笔业务,三次”感谢”。
第一次,2018年4月。智新请托王某在办理编号201804200661的土地出让金补缴业务中减少收取金额。王某办理时,违规少收了土地出让金32214.57元。事后,智新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楼大厅送给王某现金3000元。
第二次,2018年11月。同样的请托,业务编号201811210253,违规少收26266.67元。这次是微信转账3000元。
第三次,2018年11月。业务编号201811280645,违规少收388993.32元。这一次,智新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楼内送给王某现金10万元。
三笔加起来:行贿10.6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47474.59元。
案发后,只有第二笔那26266.67元的土地出让金被追缴回来。
2021年6月29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在(2019)内0102刑初481号判决中认定:行贿罪,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多少钱算行贿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这个条文里有两个要素:一是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二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两个都占,才是行贿。
数额门槛看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样要追究: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万元,是通常情况下的入罪线。
这起案子里是10.6万元,是这条线的好几倍。而且注意:三次送的钱是累计计算的,不是”一笔3000元不算事”。第一笔3000元、第二笔3000元,单看都不大,加在一起就是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三、”不正当利益”这四个字,才是要害
很多人不服气的点是:我又没逼着谁,对方也帮我把事办了,怎么会是”不正当利益”?
答案就在本案的事实里。他请托的是少收土地出让金——本该由他承担、由他缴给国家的钱,通过这种方式少缴了。这不是”办事效率高一点”,这是直接减损国家收入。少收的那44万多,就是国家实际遭受的损失。
所以行贿罪的核心判断,不看你送钱时的态度好不好、关系好不好,看的是你通过这笔钱,拿到了什么本来不该拿的东西。
再看量刑。《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条第二款还列了七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包括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行贿等。
本案判到一年十个月并宣告缓刑,是法院认定他到案后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作出的处理。
四、行贿也有出口,但窗口有时间
很多人只知道行贿是犯罪,不知道法律其实给行贿人留了一条明确的出口。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句话有几个分量很重的字眼:“被追诉前”。
也就是说,这个出口是有效的,但有时限。到了被追诉之后,这个情节就变成普通的如实供述,从宽的幅度小得多。
我在办案中遇到的情况往往是:当事人一听说”受贿的那位被带走了”,第一反应是慌、是躲、是想办法”把关系抹平”。这个时候最该做的动作,是把送钱的次数、金额、时间、事由、有没有转账记录,按顺序整理清楚。这类案件的证据,多半是转账记录、业务档案、证人证言,你自己不说,纸面上也都有。
两个常见问题
问:钱是被对方要去的,也要按行贿算吗?
答:《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关键在于两方面——是不是被勒索,以及有没有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这两个条件缺一个,情形就不同。实践中这类辩解需要证据支撑,比如索要的聊天记录、录音、请托事项的性质、你到底拿到了什么。空口说”是他要的”,很难被采纳。
问:罚金10万,比送的钱还多?
答:是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行贿罪规定”并处罚金”,也就是自由刑之外必须并处罚金。这起案子里送出去10.6万,罚金10万,另外受贿方违规少收的国家收入还要追缴。所以这类事算总账的时候,不能只算”送了多少”,要算上罚金、追缴、以及刑事记录带来的后续影响。
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监察机关刚找你了解情况——这一步最要紧的是把每一次送钱的金额、时间、事由、凭证先自己按序列清楚,别凭记忆估,因为对方手上通常有对应的业务档案和转账记录。
如果已经立案或者采取留置、强制措施——这一步最要紧的是判断有没有”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空间,这个时间点过了就不能再补。
如果已经到了审判阶段——这一步最要紧的是行贿数额的认定依据和情节分类(是三年以下档还是三到十年档),以及缓刑条件的论证。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留置或者立案的相关通知、转账记录和取现记录、涉及的那几笔业务的档案编号和金额、有没有退缴或补缴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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