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有一类风险,普通人平时接触不到,一旦碰上就是刑事:法院查封了的东西,你不能动。
呼和浩特玉泉区这起案子,卖的就是一条被查封的挖沙船。
一、三天时间,卖了18.5万
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4刑初315号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用三天概括:
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某1与山东籍的杨某、杨某平二人签订买卖船只合同,收取订金85000元。
2017年9月28日,法院执行局就另一起案件的财产部分(该案涉交通肇事、窝藏)向张某1(另案当事人的家属)送达裁定书:法院执行人员向张某1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并告知有关涉案财物(挖沙船)已经被法院查封,不得私自处分。
张某1未予接受该裁定书,拒绝签字。
2017年9月29日,张某1秘密将该查封船只交付给杨某、杨某平二人,并收取尾款100000元。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1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号:(2019)内0104刑初315号,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5日判决。适用的法条是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判决书还载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因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三、314条要件很短,但每一条都要命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拆开看四个要件:
第一,行为方式: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四种之一。本案是”变卖”。
第二,对象: 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本案是法院已下裁定并查封的挖沙船。
第三,情节严重: 法院认定本案”致使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严重干扰了案件的执行活动,数量较大,情节严重”。
第四,主观上明知: 这也是本案的关键——法院执行人员送达时已宣读裁定内容并明确告知不得私自处分。
四、两个常见问题
问:那是家里的船,不是自己的案子,为什么也算犯罪?
答:314条的对象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并不要求行为人一定是原案当事人。 家属、代管人、承租人、实际占有人,只要明知财产已被查封而实施变卖、转移,都可能被追究。本案被告人就是另案当事人的家属。
问:卖的钱还没花,退回去行不行?
答:退还不能改变”变卖已被查封财产”这个行为本身的成立,但可以影响量刑——财产能否追回、执行能否恢复,是量刑里分量很重的情节。 这也是为什么一旦发现财产被处分,第一时间把财产或等价款项交回执行程序,是唯一有价值的方向。
六、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法院已经查封、冻结了你的财产,第一条规矩:任何处分动作之前,先去问执行法官。 包括出售、过户、抵押、抵债,甚至”先借给别人用一段时间”。
如果家里有人因为处置被查封财产被带走,最要紧的一件事是:把”送达过程”和”是否被告知”核实清楚。 有没有送达回证、有没有宣读记录、有没有工作说明;如果没有告知、没有送达记录,主观明知这一环就有辩点。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 拘留通知书、查封裁定与送达材料、买卖或抵债的合同与转账记录、财产现状与去向、执行案件的进展材料、有无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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