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先说结论:孩子被老师虐待,法律上有一条专门的罪名,叫虐待被看护人罪;而且判完之后,法院还能禁止这个人再干这一行。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年判的一起案子((2017)冀0102刑初127号),被告人是一名幼儿园生活老师。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
下面用家长最常问的几个问题,把这条罪讲清楚。
问题一:为什么不是故意伤害罪?
这是最多人问的一句。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这样的: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两处:
一是身份。这一条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有监护、看护职责——老师对学生、护工对老人、家长对孩子。没有这个身份,落到别的罪名上。
二是结果。故意伤害罪看伤情等级(轻伤、重伤);这一条看的是”情节恶劣”,不要求达到轻伤。本案四名幼儿的伤情经人身检查和照片固定,判决认定的核心是用针扎、恐吓多名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
换句话说:扎不出轻伤,也够罪。这一点是这类案子能立案的关键。
问题二:”情节恶劣”怎么算?
法条只写了三个字,实务里看几个维度:
对象——是不是未成年人、幼儿这类完全没有反抗和表达能力的人;
手段——是不是采用了会带来持续恐惧的方式;
次数与人数——一次和多次、一个孩子和多个孩子,差别很大;
持续时间与场所——是不是发生在应当提供保护的地方。
本案的认定是:被告人”因厌烦孩子们吵闹,使用大头针对四名幼儿进行针刺、恐吓,对孩子们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四名孩子、针扎加恐吓,落在情节恶劣里。
问题三:”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是什么?
这一句出自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也就是从业禁止: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本案判的是三年,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这一条对家长的意义在于:这类案子判完不是就结束了。法院会在判决主文里直接写上禁业期限,这也是这类案件里最容易被忽略、但实际影响最长远的一项。
问题四:幼儿园本身会不会被追责?
会。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二款写得很清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一条第三款还有一句: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园方管理层知情、默许或者有组织地这么做,责任不只落在具体老师身上。本案追究的是具体行为人,但这不等于单位天然免责。
问题五:家长该做什么
按顺序是三件事,快慢很关键。
第一,先固定证据。本案的证据体系里有关键的三样:人身检查笔录与伤情照片、监控录像、其他幼儿及其家长的证言。这三样越早固定越有利——监控有覆盖周期,孩子和家长的记忆也会随时间模糊。
第二,报案时把”多名孩子”讲清楚。这条罪的”情节恶劣”与人数直接相关。一个孩子被扎和别人家孩子也被扎,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案子。
第三,别只盯着刑事判决。禁业期限、民事赔偿、园方的管理责任,是三条并行的线。
如果被追究的是自家的人
方向其实也是清楚的,但要按顺序来。
你现在在哪一步:先分清是园方内部调查、教育行政部门的调查,还是已经进入刑事程序。三者后面走的路完全不同,前两种还有处理空间,第三种就要看证据了。
这一步最要紧的,是”职责范围”和”情节恶劣”这两件事。是不是负有看护职责的人、行为是不是发生在履职过程中,决定罪名能不能扣上;伤情程度、次数、人数、手段,决定落在哪一档。这两件事清楚了,才知道该争什么。
能帮你判断的材料:劳动合同与岗位职责说明、排班和考勤记录、事发时段的监控、园方的管理制度与培训记录、被害方的伤情鉴定意见。
这类案子证据相对集中,越早介入越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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