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脱逃罪怎么判?赛罕区这起案子脱逃18年后投案,判二年六个月

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有一类案子,时间长到会让人以为”早就过去了”。呼和浩特赛罕区这起案子的时间线,从2002年拉到2020年——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时间线:2002年到2020年

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5刑初282号判决认定:

2002年7月2日,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被巴彦淖尔盟临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在巴彦淖尔盟临河市狼山监狱服刑。

2002年9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出监教育大队组织的出监劳动时,以上厕所为名,逃离劳动现场。

脱逃后,他在乌海市工地打工。2003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9月27日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特别载明:他在该案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使用”杨青”的名字,隐瞒了脱逃的事实。

2005年12月4日,他以”杨青”的身份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刑满释放,回到乌海市乌达区生活。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杨某到乌海市乌达区五虎山派出所就脱逃事实主动投案。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号:(2020)内0105刑初282号,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4日判决。适用的法条是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

刑期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

三、316条:脱逃罪的构成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个罪名有三个要点:

第一,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本案被告人是服刑中的罪犯。

第二,行为是”脱逃”——脱离监管场所或者监管控制。 本案判决认定的方式是:在出监劳动时,以上厕所为名逃离劳动现场。

第三,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判二年六个月。

同条第二款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这个案子最值得说的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脱逃18年,为什么还能追?

因为法律对这类情形有专门规定。 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脱逃本身,就是在立案后的监管状态下逃避——所以”时间久”在这类案件里通常不是抗辩方向。 本案判决书未展开时效问题的论述,但判决结果说明:这个案子并没有因为时隔十八年而终止。

第二个问题:自首了,为什么还是二年六个月?

判决认定: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注意是”可以从轻”,不是”减轻”。 判决同时载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换句话说:自首在这里换来的是从轻幅度,而不是把罪名或者档次改变。

五、两个常见问题

问:服刑期间跑出去,和在看守所里跑,一样吗?

答:条文覆盖的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服刑罪犯、在押被告人、在押犯罪嫌疑人都在这个范围里。

问:脱逃期间又犯罪,会怎么处理?

答:会分别评价、合并处理。 本案里被告人在脱逃期间因盗窃被判刑,而脱逃事实当时被隐瞒;当脱逃被追究时,与后续的刑罚形成叠加后果——这也是为什么本案最终落在二年六个月。

六、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亲属因为多年前的脱逃事实被调查或已投案,最要紧的一件事是:先把身份、时间、刑期与折抵算清楚。 哪一年因什么罪被判、剩余刑期多少、脱逃的起止、后续有没有被判过刑、现在投案的时间——这些直接决定量刑与刑期折抵。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 原判判决书与执行材料、脱逃的立案与追捕材料、后续判决书与释放证明、投案经过、有无其他前科、到案方式。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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