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涉毒的案子里,家属问得最多的一句话是:”他就是让人吸了一口,也算犯罪?”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年判的一起案子((2018)冀0105刑初48号),把这个问题回答得很直接:被告人于某某一共判了一年,罚金5000元。下面用几个真实的问题拆开讲。
问题一:让人吸一口,真的会判刑吗?
会。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得明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这一条的量刑起点——三年以下,但那是”上限到三年”,不是”起步三年”。实务里判拘役、判几个月、判一年都常见。
本案里,于某某在2017年6月4日凌晨,在自己租住的房子里,以抽水烟为名,让一名未成年人吸食了冰毒。就这一次,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
一次,一年。这一口的分量就在这里。
问题二:”引诱、教唆、欺骗”和”强迫”差在哪?
差在量刑档位上,而且是断崖式的差别。
引诱、教唆、欺骗: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强迫他人吸毒: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强迫是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起点就是三年。区别在于被害人当时是不是自愿——引诱是给好处、给氛围让人自己吸;教唆是劝说、怂恿;欺骗是隐瞒真相让人不知情地吸;强迫是暴力、威胁或者其他的压制手段。
本案用的是”欺骗”:以抽水烟为名,对方并不知道自己在吸毒。判决认定的就是欺骗他人吸毒罪。
问题三:还有一个罪,很多人想不通
本案的被告人定了两个罪,不是一个。
第一个是上面说的欺骗他人吸毒罪。第二个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6月3日到4日,他在自己控制的租住房里,先后向三个人提供毒品和吸食工具,让他们吸食。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所以”提供地方”这个动作,本身就是一条独立的罪。房是谁租的、谁有控制权,比”我有没有跟着吸”更重要。
判决的结果是:容留他人吸毒罪,拘役五个月,罚金2000元;欺骗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
这里有个技术点值得知道:拘役和有期徒刑并罚,按刑法第六十九条,执行有期徒刑。所以五个月的拘役被”吸收”进了一年有期徒刑里,不是一年加五个月。
问题四:他是初犯,为什么没判缓刑?
判决里确实写了: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
但结果是实刑一年。原因要看两个层面:
一是两个罪并罚,合并起来的刑期已经不短,缓刑的空间被压缩。
二是这类案子里,涉未成年人是一个很重的情节。本案判决专门查明了一条”诱骗时不明知对方系未成年人”——这一条查明的意义在于,如果没有这一句,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最后一句”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就会直接用上。
换句话说,这条”不明知”的认定,本身就是在从重与不从重之间做的区分。
问题五:如果只是”在场”,会怎么样?
这要看具体角色,不能一概而论:
提供场所的——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提供毒品、工具并安排吸食的——容留之外,还要看有没有引诱、教唆、欺骗的情节;
只是自己吸、被人带着吸的——通常走治安处罚(行政拘留、罚款、强制隔离戒毒),不进刑事程序。
所以这个案子里,”在场”的人有没有被追究、按哪条追究,取决于他在那个房间里干了什么,而不是他有没有吸。
家里人被带走,先弄清这三件事
第一,看通知书上的罪名。是”容留他人吸毒”,还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或者”贩卖毒品”——三条路的性质完全不同,贩卖是最重的。
第二,看是不是一个人还是几个人。这类案子常常按共同犯罪或者上下家链条一起办,一个人的供述会牵出其他人,也会被别人牵出来。
第三,看有没有涉未成年人。只要被害一方是未成年人,法定从重情节就成立了,这个方向要最早确认。
这三件事清楚了,才知道该往哪个方向争。不要等到开庭才想”他其实只是让人吸了一口”——这一句在立案那天就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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