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生产、销售假药罪怎么判?网上”问诊”卖中药853万,四个人量刑差了两年半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先说一个很多人经历过的场景:你晚上刷手机,刷到一个”老中医看胃病”的视频,顺手留了手机号。第二天上午电话就来了,对方说自己是助理,问你的症状、以前吃过什么药、在哪个医院看过,问得很细。聊得差不多了,就约你视频——屏幕那边坐着一位穿白大褂的人,问诊、叮嘱、开方子。再过两天,快递送来一个透明塑料瓶,褐色粉末,泡水喝,一瓶几百块。

石家庄就有一家做这种生意的公司。2024年,这家公司的人被认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金额853万余元。

一、先把结论说清楚:定的是”假药”,不是”虚假宣传”

很多人以为,网上卖这种东西最坏的结果就是”虚假宣传”,罚点钱、退个货。不是。

判决书里写得明白: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两样东西是假药——

第一样,”纯手工膏方”。 它不是按照药品的标准加工出来的,但对外以药品名义销售,用于治疗胃病。

第二样,”中药粉末”。 这个更直接: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添加了西药。

经审计,这家公司销售假药的金额共计8537602.20元。

这两样加起来,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个罪名不看你的药有没有吃坏人,卖的是假药本身就已经构成犯罪。

二、853万这个数字,决定了量刑档位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分三档:

– 生产、销售假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把”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直接列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换句话说,销售额只要过了五十万,量刑起点就跳到十年以上那一档。 这家公司是853万。

三、四个人的刑期差在哪:主从犯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4)冀0110刑初262号)结果是这样:

– 张某,财务及发货组负责人,负责统计订单、计算提成、发工资、报销账目、安排煎药,判三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

– 王某,负责熬药,判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二万元;

– 马某,负责熬药,判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二万元;

– 侯某,帮助生产,判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一万一千元。

四个人卖的是同一批药,为什么差这么多?法院的认定是:四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也就是说,真正的主犯(供货、组织、上层的那些人)另案处理。

我在辩护一线看到的情况是,这类案子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就是:“我只是发发货””我只是帮他们熬药”不能免责。 共同犯罪里,起辅助作用的照样是共犯,法律上给的出路只有一条——认定从犯、争取减轻,而不是”我跟这事没关系”。

四、被问到最多的问题

问:公司里的人,会不会只追究老板?

不会。这类案子查的是”每一个环节谁在参与”。算提成的、发工资的、煎药的、发货的,只要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卖的是假药,都可能被追。判决书里连违法所得都一笔一笔追缴:张某22714元、王某17104.5元、马某17104.5元、侯某10286元。

问:卖的是”中药””保健品”,是不是就不算假药?

判断标准不是名字,是实质。你卖的到底是不是药品、有没有以药品名义卖、里面有没有添加其他成分——这些是药监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来定的。判决里认定意见的依据,就是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

五、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你家人被带走了:先看时间。这类案件一般是团伙案,人是按环节分批抓的,抓人顺序往往是从最外圈的业务员往上走,所以”他刚入职一个月”这种理由要尽早提,别等到审查起诉。

这一步最要紧的一件事:把他在这家公司里”到底干了什么”整理清楚——入职时间、工资怎么发、有没有提成、有没有接触过产品、知不知道药是自己做的。这一份东西直接决定他是”从犯还是主犯”,也决定后面能不能争取缓刑。

带什么材料来找我判断:拘留通知书(或者传唤的时间)、他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公司给他发的”话术单”,以及是否已经做过讯问笔录。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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