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怎么判?赛罕区这起案子:一人六级伤残、判八个月

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化妆品这门生意,很多人以为最坏的结果是罚款、下架、赔偿。但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写得很清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关键词是”造成严重后果”——这一条是结果犯,没有后果,够不上刑事。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年判的一起案子((2016)内0105刑初85号),就是靠一份伤残鉴定把这条罪名立住的。这篇按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逐段读。

先看主文:八个月,罚金八万

判决结果是:被告人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5年7月27日羁押之日起算,至2016年3月26日止。

八万这个数字不是随手定的。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罚金标准是”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本案认定的销售金额是56750元,对应的区间是28375元到113500元。八万落在这个区间的中段。

“本院认为”第一段:无证 + 造成一人损害

判决的核心说理只有一句半: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某品牌系列化妆品,导致一人出现”汞中毒,膜性肾病”的损害后果,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这意味着什么:本条罪名的成立需要两个支点同时存在——一是化妆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本案是汞含量严重超标),二是造成了严重后果(本案是一人六级伤残)。缺一个,就退回行政处罚或者民事纠纷。

“本院认为”第二段:定的是”销售”,不是”生产”

这一点容易被忽略,但很重要。

判决查明的事实是:被告人自己没有工厂、没有生产许可,私下印制了软管和包装盒,委托广州一家化妆品批发市场的他人灌装,再以自己的包装对外销售。最终法院认定的罪名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这意味着什么:在委托加工的链条上,”生产”这个动作发生在别人手里,而”销售”这个动作发生在自己手里。罪名跟着行为走,谁卖谁担。

对做贴牌、代加工、直播带货的人来说,这一条是实打实的风险点:哪怕产品不是自己灌的,只要明知不合标准还往外卖,责任在自己身上。

证据部分:胜负在鉴定

判决列举的证据里,有三样起决定作用。

第一样,产品检验。涉案13种产品送检,其中5种存在不同程度的汞含量严重超标。

第二样,损害后果。一名顾客在呼市一家美容美体中心使用该系列产品后,出现腿肿、脚肿,诊断为”汞中毒,膜性肾病”。

第三样,因果关系鉴定。经司法鉴定,该顾客的汞中毒、膜性肾病与使用汞含量严重超标的两款产品存在因果关系,损伤程度符合六级伤残。

这意味着什么:这类案子的主战场是鉴定,不在口供。成分是否超标、损害与产品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多少——这三份结论决定了罪与非罪、量刑高低。

辩护能发力的地方也在这里:取样是否规范、送检的产品与销售的产品是否同一批次、鉴定机构与方法是否可靠、被害人是否还存在其他暴露途径。

“明知”是怎么被推定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销售方要求”明知”。本案没有被告人自认明知的记载,法院是通过客观事实推定的:

一是无生产许可。没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却对外销售标注正规厂名的产品。

二是包装造假。判决查明包装上印制的生产厂家与本产品无关。

三是进货价格异常。下游美容院是以标注市场价的二折进货。

这意味着什么:“我不知道产品不合格”这句辩解,在无证、假冒厂名、超低价这三项事实面前基本站不住。明知不是靠承认,是靠这些外围事实推出来的。

下游的美容院、微商,风险在哪

这起案子的被告人是供货方。但判决同时查明:产品是卖给呼市两家美容美体中心和一家加盟店,由这些门店直接卖给顾客的。

这些门店在本案中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代表没有风险。从法律结构上看,门店对外销售同样属于”销售”行为,一旦查明明知不符合卫生标准、又造成严重后果,同样可能触及第一百四十八条。

实务中区分的关键,是门店主观上知不知道:有没有索取生产许可和检验报告、进货价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产品包装是否规范、有没有顾客投诉后仍继续销售。

这几项,恰恰是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时最先看的东西,也是刑事程序中用来认定明知的材料。

两个常见问题

问:没有造成伤残,只是顾客投诉过敏,会构成犯罪吗?

答:通常不构成。本条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实务中一般对应轻伤以上或者严重的健康损害。没有到这一步的,走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问:民事赔偿了、取得谅解,还会判刑吗?

答:会,但影响量刑。这类案件的赔偿和谅解属于酌定从轻情节,能影响刑期长短,不改变罪名成立。本案被告人的从轻依据是坦白——案发后接到食药局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

这几件事先弄清楚

第一,产品检验结论:哪几款超标、超标多少倍、检验机构与方法是否可靠。这是全案的基础。

第二,损害与因果关系:被害人的伤情等级、鉴定是否把其他暴露途径排除在外。这一环松动,罪名就动摇。

第三,进货与销售的证据:进货价、进货凭证、有没有索取资质和检验报告。这几项直接决定”明知”能不能被推定。

第四,下游环节的处理:门店、加盟店是否被一并调查,各自的责任边界在哪。上下游的处理往往互相牵连。

手头有产品检验报告、进货凭证、销售记录、被害人的诊断与鉴定材料,就可以先判断这件事走到哪一步。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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