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怎么判?裕华这起专接本考试案:四人单处罚金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考试作弊入刑之后,很多人只知道”组织作弊”这一个罪名,不知道同一条里还并排站着另外两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三个罪名分工不同,量刑也不同。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年判过一起((2018)冀0108刑初671号):四个被告人,全部单处罚金,没有人被关进去。这篇把这条法律线和这起案子一起讲清。

一、这场考试里,四个人各做了什么

2018年3月24日,河北省普通高校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考试。判决认定的事实是这样一条链:

一名考生把数学试卷拍照,通过微信发给第一个人;第一个人转给第二个人;第二个人转给第三个人,让其做出答案;答案再沿原路发回考场。

另外,第二个人还自己、并指使他人向多名学生发送答案。

四个人里,只有一个是考生,其余三个都不在考场。

这条链上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所有人都是”转发”和”提供”,没有人组织考场、没有人提供作弊器材、也没有人替考。这个细节决定了罪名,也决定了量刑。

二、为什么定的是”提供”,不是”组织”

三个罪名写在同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里,区别很清楚:

第一款是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第三款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是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落在第三款。原因是没有”组织”这个动作:没有策划、没有安排分工、没有组织考场内外配合,只有试题和答案在几个人之间流转。

这一区分对量刑的影响很大。组织作弊的”情节严重”档可以到七年;而单纯提供试题答案,虽然也是依照第一款处罚,但实务中很少顶到上限。

三、单处罚金,是不是等于没事

这是当事人最关心、也最容易误判的一处。

判决结果是:两名被告人各处罚金15000元,另外两名各处罚金10000元,均是”单处罚金”——意思是只判罚金,不判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但单处罚金是有罪判决。犯罪记录照样形成,判决书上写的是”犯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不是”免予处罚”,也不是”不构成犯罪”。

对在校生、应届生来说,这个记录后面的影响比罚金本身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政审环节,都会受到影响。

钱交完,案子就结束了,但记录不会消失。

四、两个辩护意见为什么没被采纳

这起案子里有两个辩护方向,值得单独说,因为后来者最容易重复同样的错误。

第一,”我是从犯”。有辩护人提出其中一人只是被叫来做题,应认定为从犯。法院没有采纳,理由是:各被告人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属共同犯罪,在该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

这个说法的逻辑是:链条上每一环都是不可替代的。少了做题的人,答案出不来;少了转发的人,答案进不了考场。分工不等于次要。

第二,”我有立功”。另一名被告人主张立功,法院认为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纳。立功要有具体对象、具体线索、查证属实,仅凭口头的”我配合了”不成立。

反过来,真正被采纳的是两类:一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其中一名被告人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是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悔罪。

五、这类案子的入罪门槛在哪

第三款没有规定”情节严重”才入罪,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为实施考试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但实务中仍有几处空间:

一是考试的性质。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学校内部的期末考试、社会培训机构的测试,不在这个范围。

二是行为的对象。试题和答案必须指向上述考试。转发的是模拟题、押题,不构成。

三是主观明知。要明知是试题、答案,并且目的是帮人作弊。误发、事后才知情,可以争。

六、两个常见问题

问:只是转发一下,也要担责吗?

答:要看转发的内容和目的。本案中,转发的是考场内传出的真实试题,且目的是让答案回流考场,转发者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一环。如果转发的是考后流出的题目、或者根本与本次考试无关,性质不同。

问:考生本人会不会被处理?

答:会。本案中的考生既拍摄试题又接收答案,同样构成本罪。此外,考试主管部门还可以依照规定作出取消成绩、停考等处理,刑事和行政两条线并行,互不替代。

七、如果你正碰上这类事

第一件事:分清自己在链条上的位置。是发起的人、做题的人、转发的人,还是接收的考生。位置不同,对”组织”与”提供”的认定影响很大,这一层先弄清楚,再谈量刑。

第二件事:把”是不是国家考试”确认下来。这一条看似技术,实际是硬门槛。考试性质一栏,在案卷的”考试性质说明”里通常有明确记载。

第三件事:到案方式要留住证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可以争取自首的;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只有坦白。这两者的差距,在这类轻罪案件里往往就是”罚金”和”缓刑”的分界。

手头有传唤证或拘留通知书、到案经过、聊天记录、考试性质说明,就能先判断这件事处在哪个阶段。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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